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3民初4435号
原告:廊坊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某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冀102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永清县某某公司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2024)冀10民终499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4)冀102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29.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廊坊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件唯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