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9号
原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田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4元,减半收取计13602元,由原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