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109380529G。
法定代表人:刘振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div>
法定代表人:乔国志,该村村委会主任。
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民委员会给付标的款427100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民委员会的可供执行线索,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民委员会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