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109380529G。

法定代表人:刘振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924525015,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阿尔卡迪亚豪景园。

法定代表人:韩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义,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102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给付工程款1211718元、鉴定费85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0年10月1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

二、2020年9月2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

三、2020年9月8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

四、2020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0年12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24元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1175元、诉讼费3349元后,将剩余款1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

六、2020年12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彦龙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彦龙,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彦龙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廊坊市智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方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执行标的1201718元、鉴定费8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427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冀102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刚

审判员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