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阿尔卡迪亚豪景园。
法定代表人:韩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路**。
法定代表人:刘振民,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工程价款没有证据证明。施工范围内工程价款应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不是合同价款。2.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冀鑫诚鉴字【2018】第04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未经合法质证,且鉴定报告本身存在着较大的逻辑错误,不应当以此认定案件事实。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多个协议均为有效合同。一、二审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三项工程的价款加上增项费用并减去相关费用、税金后计算再审申请人最终应得工程价款为13160462元并无不当。本案鉴定报告涉
2
及的工程增、减项系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证据作出,鉴定程序合法有效,一、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邢荣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