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3225号
原告: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阿尔卡迪亚豪景园1-1-202。
法定代表人:韩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志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路**。
法定代表人:刘振民,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廊坊市博鑫瑞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仍在审理中,该案的结果对本案有较大影响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袁宏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