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3民初1271号
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铺村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益昌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正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