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东关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君,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终4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公司诉请的、原审法院判决的:1、许继牌型号为650的真空开关6台根本没有这三种型号;2、JP柜不是许继牌,判决的许继牌JP柜6台***根本没有拉走,且**公司已经拉走5台,故原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是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但直到2020年10月***才向法院申请再审,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且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方方
审判员 朱正宏
审判员 刘中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