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24执349号
关于***与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内072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及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且交纳执行费17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2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及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