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泰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邢本召。 被执行人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衡水裕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退还预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6682.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