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冠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冠县鲁**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衡水市裕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返还预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3408.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