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邢本召
被执行人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裕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
山东泰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