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

12271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与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12271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02868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裕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0065010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与被告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永昌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永昌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昌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5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9465元,由永昌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