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6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身份情况同前。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今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上诉人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大顺汽车运输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今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3元、上诉人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3元均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