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2民催3号
申请人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6011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20005327570603。出票人青岛天赢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6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2月29日,出票金额500000元,收款人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江阴华新特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