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本溪军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阜蒙县燊垚分公司、福建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1民初2849号 原告:***,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本溪军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阜蒙县燊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004MAXTUA。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地址:阜蒙县凯旋国际公馆1#楼网店-12号。 被告:福建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904515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上下店路劳光村中店139号四层01办公。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本溪军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阜蒙县燊垚分公司、福建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