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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28民初192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计收4212.5元,由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