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28民初3519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村委会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46651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3.55%自2021年6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某某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0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案涉协议),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山门村村部工程单体建筑和装饰工程等(除地砖外),合同造价为47435元。2021年6月3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6月5日,经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46651元。经多次催讨,某某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遂诉。
某某村委会辩称,2020年3月25日,山门村已就村部改造工程项目,经公开招投标等法定程序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0年10月28日验收,并于2021年1月1日入住,某某村委会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此无需与某某公司另行签订案涉协议。案涉协议系伪造,且该协议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山门村原村干部卸任后将村委会公章据为己有,并与某某公司虚构事实、伪造合同,侵占村集体财产。
各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5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山门村部改造工程,工期30天,合同总价306625元。2020年10月28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同日,上述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一栏由***签名,单项目负责人一栏由***签名,验收人一栏由***、***等人签名。2020年11月16日,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审定金额为305142元。
2020年8月30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案涉协议,工程名称为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部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以具体工程量清单为准,工期自202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签约合同价款为47435元,最终以结算审核金额为准。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后付工程结算总价100%。2021年6月3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一栏由***签名,单项目负责人一栏由***签名,验收人一栏由***、***、***等签名。2021年6月5日,福建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评审报告,确认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46651元。
另查明,2021年4月21日,闽政文[2021]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县撤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载明,同意撤销流水镇、中楼乡、芦洋乡,设立君山镇,行政区域界线随原流水镇、中楼乡、芦洋乡行政区域界线。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应在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某某村委会辩称案涉协议系伪造,但未向有权机关举报或报案,亦未提起相关诉讼;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证据,亦无法证明施工内容与案涉协议存在重合,且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字盖章部分,均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致。某某公司提交案涉协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某某村委会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某某公司诉请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55%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某某公司诉请某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6651元及相应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平潭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46651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3.55%自2021年6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平潭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