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都县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麻光新区万顺汽修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Q40TXT。
法定代表人:齐维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婧,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565675XF。
法定代表人:施家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淘,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晖,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068774256A。
法定代表人:游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晴,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林从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君,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三都县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典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榕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517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都县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育义
审判员 莫玉魁
审判员 吴美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蒙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