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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22民初39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古田县凤都镇上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2583127758P,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凤都镇上地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081626450G,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90号(百胜商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古田县凤都镇上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2023年3月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倩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