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22民初39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古田县凤都镇上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2583127758P,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凤都镇上地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081626450G,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90号(百胜商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古田县凤都镇上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2023年3月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倩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