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3406号之一
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土楼村新宫。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固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厦门骏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根据厦中法发〔2015〕94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及第三条“各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具有涉厦门自贸区因素且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的,应在一审开庭前移送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再移送。”之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