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212民初281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2024年1月23日,原告***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厦同劳人仲案字[2023]第416号裁决书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