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3执保594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铁嘴桥红土地商住楼1栋2层。
法定代表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