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东升、某某、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3民初2078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铁嘴桥红土地商住楼1栋2层。 法定代表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