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3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铁嘴桥红土地商住楼1栋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65元,由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