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3406号
原告:北京鸿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智控(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5号楼2层2**20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鸿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智控(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鸿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拒绝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北京鸿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拒绝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鸿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