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第五十二中学、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67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五十二中学。 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邮通科技发展有限公,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市第五十二中学、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