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号永同昌花园**#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l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4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邮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能举证证明在福建省通信协会系统中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变更需其原工作单位确认的事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下载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中关于“变更程序”的内容规定,也没有提及需要原工作单位即邮通公司的配合协助。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终止时,邮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给***出具了《离职证明》,不存在不诚信的行为。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结,邮通公司没有义务为***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邮通公司应协助***办理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变更,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26日合同到期正常离职后,邮通公司开具了《离职证明》,但离***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还挂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建设资质(格)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的邮通公司账户名下。***的现工作单位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该系统上提出了申请,邮通公司作为原工作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且该资质证书手续的变更对***的工作和生活均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一审判令邮通公司协助***办理概预算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邮通公司应协助***办理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建设资质(格)管理信息系统上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一审诉讼费由邮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为福建邮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福建邮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同志合同期已满,于2015年1月27日离职。原告离职后,其《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仍挂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建设资质(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被告的名下。原告自述其已到福建省通信协会了解《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变更需其现工作单位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建设资质(格)管理信息系统上发起申请,后由被告在该系统上进行确认。原告的现工作单位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该系统上提出了申请,但被告拒绝进行确认。另查,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系原告***从业的资质条件,该资格证书手续的变更对原告生产、生活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原告与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既已终止,且原告的现工作单位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出变更申请,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原告办理该资格证书的相关变更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建设资质(格)管理信息系统上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经查,本案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邮通公司的劳动关系虽已终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系***从业的资质条件,该资格证书手续的变更对***的生产、生活均会产生重大影响,且***的现工作单位四川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相关网站上提出变更申请,故邮通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办理该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后合同义务。***诉请邮通公司协助其办理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建设资质(格)管理信息系统上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