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7民初4041号 原告:****,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南省南阳宛城区。 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楼16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6439266U。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信臣中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9488814M。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11585元及利息(利息以1115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份,被告***挂靠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位于社旗段电信线路工程的劳务,然后又将该段电信线路工程劳务违法转包给被告****、被告***二人,****、***又把劳务承包给原告,原告带领十余人施工,完工后已经交付使用。其中光缆长141125米,每米1.4元,共计197575元;熔纤624芯,每芯8元,共计4992元;新建144型光交7台,每台300元,共计2100元;新建576型光交3台,每台500元,共计1500元;新建杆路341米,每米4元,共计1364元,新建分纤箱34个,每个30元,共计1020元,合计208551元。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原告5万元,2月2日支付41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10000元,一共支付101000元,下欠111585元至今没有支付,由于原告多次向社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被告***承诺2021年3月1日前暂先垫付原告6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告始终未能付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故原告依法诉五被告于法院承担连带责任,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数较多,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1266元退还给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