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民辖1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社旗县。
被告: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楼16层03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信臣中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1977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宛城区。
***与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11585元及利息(利息以1115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份,被告**挂靠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位于社旗段电信线路工程的劳务,然后又将该段电信线路工程劳务违法转包给被告***、被告**二人,***、**又把劳务承包给原告,原告带领十余人施工,完工后已经交付使用。其中光缆长141125米,每米1.4元,共计197575元;熔纤624芯,每芯8元,共计4992元;新建144型光交7台,每台300元,共计2100元;新建576型光交3台,每台500元,共计1500元;新建杆路341米,每米4元,共计1364元,新建分纤箱34个,每个30元,共计1020元,合计208551元。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原告5万元,2月2日支付41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10000元,一共支付101000元,下欠111585元至今没有支付,由于原告多次向社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被告**承诺2021年3月1日前暂先垫付原告6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告始终未能付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故原告依法诉五被告于法院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准其所求。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数较多,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该院管辖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2年1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本案原告所施工的电信线路工程是针对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现本案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原告的诉状及当事人递交的的证据材料包括《光纤工程量》清单、结算清单及加盖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公章的一系列《审计定案付款说明》,以上证据均证明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社旗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社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告在社旗县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其将案件移送至该院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中,***以福建邮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就其欠付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提供了初始证据材料,主张其就光缆、熔纤、光交、杆路等项目进行了施工。结合当事人诉讼主张与现有证据材料,本案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社旗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