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8958号
原告:江苏正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镇西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2R682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立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藏中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1QRB6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立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