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福建鑫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5民初148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福建鑫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鑫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分别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5元,减半收取计683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