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5民初148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福建鑫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鑫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分别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基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5元,减半收取计6832.5元,由***、肖基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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