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执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进森,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家志,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大田县。
福建省尤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章进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尤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本金4788810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