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662号
原告: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1057105823833,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石头磊村新址1号楼1**104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423645,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6号楼81-6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德市新天地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6052B,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东湖商业城C栋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57433158D,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0号4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青海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洋嘉公司)、被告福建省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公司)、第三人***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结束后,2023年5月15日,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海华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玉娟
书 记 员 张 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