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四分公司、苗华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302民初833号
原告:福建省新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249号三迪国际公馆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5431843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四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二号楼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8AQ5R。
负责人:***。
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4层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6904168M。
法定代表人:邢飞。
第三人:**,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福建省新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四分公司、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新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四分公司、北京华建英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苗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福建省新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