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3863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建设花园4幢东梯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5610293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