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3863号
原告:*又吉,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建设花园4幢东梯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5610293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宗水,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又吉与被告福建省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又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又吉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