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建电瓷有限公司

111某某与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08行初111号 原告***,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锦峰路188-3号科技大厦二期5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爱建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虎丘区通安镇台湾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