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08行初111号
原告***,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锦峰路188-3号科技大厦二期5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爱建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虎丘区通安镇台湾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