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1民督2号
申请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06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73496-X。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苏州爱建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台湾角。
申请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建电瓷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11日发出(2020)鲁1391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苏州爱建电瓷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该支付令至今无法送达债务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0)鲁1391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