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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23民初3531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与被告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某公司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支付设计费78400元;2.判令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支付因其逾期支付设计费而产生的违约金11015.20元(以784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8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止,实际应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1、2项款项合计89415.20元);3.判令由某某公司乙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签订了《泰禾××湾南岸二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某某公司乙委托某某公司甲设计泰禾××湾南岸二号项目基坑支护的概念方案与图纸,设计费由某某公司乙按进度支付,在某某公司甲提交概念方案经某某公司乙确认后的7日内,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支付设计费19600元;在某某公司甲提交的最后一版施工图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支付设计费58800元;若某某公司乙无故拖延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向某某公司甲支付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署后,某某公司甲已如约交付设计工作成果,并已经由某某公司乙确认通过。但截止某某公司甲起诉之日,经某某公司甲多次催收,某某公司乙仍未向某某公司甲支付设计费。为维护某某公司甲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乙未作答辩。 某某公司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泰禾××湾南岸二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湾南岸二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书、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某某公司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和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5日,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签订《泰禾××湾南岸二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某{$甲}××××112),约定:某某公司乙委托某某公司甲设计泰禾××湾南岸二号项目基坑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发包人指定接收设计成果的人员为设计部***,双方商定设计费用按固定总价包干98000元计算,按进度支付设计费:概念方案阶段,承包人提交概念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用的20%,即19600元;施工图设计阶段,承包人提交的最后一版施工图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用的60%,即58800元;施工现场服务阶段,地下室基坑支护回填完成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用的20%,即19600元;发包人无故拖延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等。合同还对设计范围、设计要求、设计服务、设计费用、版权和使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甲依约向某某公司乙交付了概念方案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2019年7月29日,某某公司甲向某某公司乙发出付款申请书,称因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满足支付进度要求,申请某某公司乙按合同约定支付前两阶段设计费用即总设计费用的80%共计78400元,并于2019年8月1日依约向某某公司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78400元。某某公司甲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乙指定接收设计成果的工作人员***催讨设计费用,***对此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已向公司申请排期付款,但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签订《泰禾××湾南岸二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某某公司甲已依约交付概念方案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某某公司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两阶段的设计费用共计78400元。某某公司乙未及时支付设计费用,已构成违约。某某公司甲请求判令某某公司乙向其支付设计费784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泰禾××湾南岸二号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8.1.1条约定“发包人无故拖延支付设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某某公司乙在某某公司甲提出付款申请及于2019年8月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至今,均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认定某某公司甲在2019年8月1日前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要求,其以2019年8月8日作为逾期付款起算时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确认,请求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784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与合同约定相符,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某某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设计费78400元,并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78400元为本金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30元,由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