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4047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向阳乡卓厝村内董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53139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良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以为更好的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合理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15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