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22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莺歌,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向阳乡卓厝村内董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5313919。
法定代表人:林进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仑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镇仑后村五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81696619193P。
法定代表人:黄明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景裕,福建仁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记林,福建仁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福建省湖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仑后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反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戴剑萍
人民陪审员 叶 敏
人民陪审员 邱金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林晓晖
书 记 员 傅静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