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7民初509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胜、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53174243,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玉龙北路**鼎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洪致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边、蔡友谊,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1494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福建省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但业主方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6月23日才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且业主方与其有两年质保期的约定。现该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出现墙壁粉刷脱落、外墙部分损坏等情况。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负责修缮后再结算。如果原告要结清工程款,应按工程总价款772000元的2.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再退还,其余工程款需原告提供合法票据后再结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福建省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苍南县溪镇凤池学校教学综合楼续建工程,并雇佣原告砌砖、粉刷作业。双方在2018年11月17日签订《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学校教学综合楼续建工程包清工合同》,约定,1、本工程施工内容为砌砖作业、粉刷。承包方式以包工不包料、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付款方式: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进度付款8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15%,待竣工六个月内付清尾款。3、因原告原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必须无条件无偿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直至消除质量隐患。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4、保修期满结清余款后自行终止。双方还就承包单价、工期、安全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等进行约定。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8日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劳务报酬款159400元,并在领款结算清单上签章确认。后经催讨,福建省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偿还10000元,余款149400元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领款结算清单、被告提供的包清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际是劳务报酬,即砌砖抹灰的劳务费,故案由调整为劳务合同纠纷。《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学校教学综合楼续建工程包清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至于保修期,双方约定合同在保修期满结清余款后自行终止,工程竣工六个月内付清尾款。结合被告自认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0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的陈述,且双方于2019年12月28日结算并在领款结算清单上签章确认时并未涉及保修期、质保金的事实,对被告关于保修期的抗辩,本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抗辩原告施工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事实,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仅支付原告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并要求原告提供税务发票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业主方与被告关于维修期和质保金的约定,对原告并不具有约束力,且原告仅提供劳务,要求其提供税务发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报酬1494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福建省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科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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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