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若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若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5民初2297号
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016783M。
法定代表人:林永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黄荣梅,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若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9号同吉大厦3D-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0001Q4E7Q。
法定代表人:王著魁,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若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巧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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