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03民初2962号 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莆田市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