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9599号
原告: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道***苑小区1幢A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0799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东岳新村33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935381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