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

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与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5民初295号 原告: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马头村东明造船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河尾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7元,减半收取计12073.5元,由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