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5民初295号
原告: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马头村东明造船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河尾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辉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7元,减半收取计12073.5元,由福安市鼎富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