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6956号
民事起诉状
原告:***(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工农街36-57号三楼99室,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934570992,联系电话:
189××××1127。
被告:福建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
市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823107644443,联系电话:156××××1526。
原告:***(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工农街36-57号三楼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934570992。
法定代表人:李远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福建泽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亦希,福建泽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3107644443。
法定代表人:周遵庆,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计1338.5元,由原告***(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