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502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工农街36-57号三楼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934570992。
法定代表人:李远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益民,福建泽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来捷,福建泽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3107644443。
法定代表人:周遵庆,执行董事。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张艳丽